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实
1 总则
1.1 本规则依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
总局第17号令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制定。
1.2 本规则适用于贮热水箱容积在0.6 m3以下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
能源效率标识(以下简称标识)的使用、备案和公告。
不适用带电、燃气和热泵等辅助系统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。
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
2.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,长度最小为109 mm,宽度最小为66 mm。
2.2 标识名称为:中国能效标识(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),包
括以下内容:
(1)生产者名称(或简称);
(2)产品规格型号;
(3)能效等级;
(4)能效系数(CTP);
(5)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。
2.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。
3 能源效率检测
3.1 能效系数(CTP)、日有用得热量Qs(e)和平均热损因数Usl(e)的检测
方法依据GB 26969现行有效版本。
3.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-《家用太阳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检测报告》
(以下简称检测报告)。
3.3 对产品的检测,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,也可以委托
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。
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(检测资源)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
料,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、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。
授权机构可对未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
能力进行核验。
4 标识信息的确定
4.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
者。
4.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/T 19141和GB/T 2697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
编制,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,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。
4.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26969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。
4.4 能效系数(CTP)应依据GB 26969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。
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系数(CTP)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。被
测产品的能效系数(CTP)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。
4.5 能效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6969的现行有效版本。
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
5.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,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。
5.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。
5.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。
5.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家用太阳热水系统上均应加施标识。
5.5 标识应粘贴在家用太阳热水系统本体明显部位,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
明。
5.6 粘贴在家用太阳热水系统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,图
案、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。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.1条规定的基础
上按比例放大。
5.7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、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,标识可按比例放
大或缩小,可以单色印刷,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。
6 标识的备案
6.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。型号不同但结构相
同、能效系数(CTP)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。
6.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,通过信函
等方式提交《家用太阳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》(见附件3),以
及《办法》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,并同时在“中国能效标识
网”(www.energylabel.gov.cn)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。
备案材料应完备、真实。
6.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。
6.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完成标识信息的
核查和备案工作(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)。
对符合本规则第6.2条要求的,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、存
档、编备案号,并在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上公告。
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.2条要求的,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
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。
6.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,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
标识使用情况报告。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;
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;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。
6.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,并以中文文本为准。
7 标识的公告
7.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,授权机构应在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上公告
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,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
息。
7.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。
7.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,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
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,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。
7.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,电话:(010)
5881173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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